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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07-200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2007-200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1 【字体: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2007—200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200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
    (一)增发基本养老金72元/人.月,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增发额为144元/人.月。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
    (1)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已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元基本养老金。
    (2)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第1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60元的,按60元增加。
    (三)具有高级职称的城镇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在按第(一)、(二)项调整的基础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人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其中包 括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每人再增加50元。
    (四)城镇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第(一)、(二)项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2007年6月30日前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第(一)、(二)、(三)、(四)项调整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
    (六)我市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其基本养老金调整随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同步调整,待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调整时间和标准执行。
    (七)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500元的,统一按500元计发。
    二、社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基数及待遇计发基数调整
    (一)社会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工资范围由600元至5688元调整为690元至6546元。
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79元计发。
    (二)社会工伤保险费征缴按综合费率的有关办法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待遇项目计发基数,调整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按2079元,其他企业按1021元执行。
    (三)生育保险费征收基数由1896元调整为2079元,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2079元执行。
    (四)上述基数调整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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